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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第二條自一百零
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施行,第六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  秘書處。
二  民政局。
三  財政局。
四  教育局。
五  經濟發展局。
六  工務局。
七  水利局。
八  農業局。
九  城鄉發展局。
十  社會局。
十一  地政局。
十二  勞工局。
十三  交通局。
十四  觀光旅遊局。
十五  法制局。
十六  警察局。
十七  衛生局。
十八  環境保護局。
十九  消防局。
二十  文化局。
二十一  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十二  新聞局。
二十三  人事處。
二十四  主計處。
二十五  政風處。
二十六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七  客家事務局。
二十八  捷運工程局。
二十九  青年局。
三十  體育局。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擬定,並送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
市議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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