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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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