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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3 條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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