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 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 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 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