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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
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有
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
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
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依第一項所定辦法提起申訴,其提起申訴之期
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
    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
    予受理。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
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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