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51275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
為準。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