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績案經各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達期限,由銓敘部按照實際情形規定 之,至遲不得逾次年三月。但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展期辦理者,不在此限 。 上級機關核轉或核定下級機關考績案時,如發現其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或符合電子 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受考人。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 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等相關規定。
銓敘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或核定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務人員考 績案,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於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 ,或核定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查明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 私舞弊情事,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行考績時,原考績機關應於文到 十五日內處理。逾限不處理或未依相關規定處理者,核定機關得調卷或派 員查核;對其考績等次、分數或獎懲,並得逕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