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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文程式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
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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