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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
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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