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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中華民國
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下水或試航。
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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