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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
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管行政機關,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
即時強制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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