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34038人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及五院定之。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
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
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
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
為放棄。
第一項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