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 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 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 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 料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