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 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 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 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 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 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