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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程序 (民國 106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
九、辦理各項變更作業,應書面申請並敘明變更原因及其他應附之相關文
    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通知辦理次階段程序。
    涉及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之筆數、面積、捐贈持分面積增加時,新增
    部分須以申請變更當期之相關法規辦理,並以申請當期之公告現值核
    算,其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涉及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異動(含信託)時,異動部
    分須以申請變更當期公告現值辦理。但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申請案
    件,其接受基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異動,未涉及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
    人變更調整,無須重新核算公告現值。
    第一項書面、變更原因或應附文件有不齊全或不清楚者,通知限期補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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