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10672人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
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
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
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