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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
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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