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3673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
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