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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32 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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