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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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