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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
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
免另備書面文件。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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