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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
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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