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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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