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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軍、警學校修讀副學士、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學生,依本法及軍、警
學校相關教育法規規定,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
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及相關教育法規授予學位要件者,由各該學
校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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