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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及
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
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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