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 一、跨越兩個省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二、跨越兩個縣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三、跨越兩個鄉、鎮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 ,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區域計畫依左列規定程序核定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報請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 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縣 (市) 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縣 (市) 區域計畫委員會審 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本條第一 款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