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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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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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