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前項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