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8095615人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公路路線應儘量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其必須通過市區,並將市區道路一部
分劃為公路系統時,其經過之路線及寬度,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並會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 (鎮、市
) 公所辦理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