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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刪除)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
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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