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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
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
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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