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機關就主管法律或自治條例訂定行政罰時,有關責任能力部分,應 檢視下列情形: (一)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二) 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於監督不周或行 使親權、管教不當時,得以其法定代理人為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