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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 公發布)
五、各機關就主管法律或自治條例訂定行政罰時,有關責任能力部分,應
    檢視下列情形:
 (一)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二) 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於監督不周或行
      使親權、管教不當時,得以其法定代理人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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