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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 (鎮、市
) 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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