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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
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
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
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
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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