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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
四分之一。
前項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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