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26559人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
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