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24405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