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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
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
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
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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