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 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 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 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