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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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