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7683人
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