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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
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
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
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
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
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業務與責任、訓練、公會管理及獎懲等事項之
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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