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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
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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