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 持秩序。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