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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
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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