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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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