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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
,亦得為前條之請求。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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