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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
、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
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
前項所定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之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由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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