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82673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