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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
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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