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94931人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
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