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 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 之。